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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速传动关于丰盛控股有限公司2025年4月1日公告的严正声明

发布日期: 2025-04-07


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港交所股票代号:0658,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今日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丰盛",港交所股票代号:0607)于2025年4月1日发布的公告,作出以下正式回应:

(一) 关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为避免本集团股东以及市场被丰盛控股对传讯令状的描述误导,本集团谨此澄清传讯令状简明扼要的表述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按照香港民事诉讼规则,传讯令状作为诉讼初始文件, 涉及的被告人较多且关系复杂,详细的索赔陈述将在后续程序中逐步提交。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警方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就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正式立案侦查,确认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充分证明了本案的严重性及本集团主张的合法性。

本集团确认丰盛于4月1日已签收传讯令状,但其他作为被告的个人(包括与丰盛送达地址相同的现任董事及员工)并未完成签收手续。根据规则,丰盛作为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14日内作出回应。

(二) 关于被告与相关款项的关联性
丰盛质疑13名被告与涉案66.4亿元资金的关联性,并指称索赔为“恶意、毫无根据及荒谬”。这一说法与本集团掌握的事实完全不符。自2024年11月起,本集团已聘请国内顶尖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截至目前已获取多项关键证据,包括丰盛控股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本集团附属公司的贸易业务决策,以及部分交易对手方与丰盛或其相关人员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具体关联关系已详列于本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的公告。鉴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本集团将适时披露进展。

(三) 关于丰盛全资附属公司Five Seasons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
丰盛在公告中对将Five Seasons列为被告之一的质疑毫无根据。作为持有本公司71.62%股份的大股东,Five Seasons的实际行为已经超出正常投资范围:

一、 Five Seasons推荐房坚先生进入本集团管理层,随后房先生作为贸易业务负责人,又与丰盛控股体系内相关人员联合深度介入子公司贸易业务的日常经营。房坚先生担任贸易业务负责人期间,正是资金异常流转的主要操作时期。

二、 本公司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聘请的法证机构自2024年12月以来,依法开展独立法证调查,正当独立调查步步深入的关键时刻,Five Seasons却突然提出改组董事会的动议,这一举动明显具有干扰调查进程的嫌疑,无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集团董事会对于全体股东的受托责任。

(四) 关于相关款项发现时间的解释
丰盛对66.4亿元资金异常发现时间的质疑,完全无视其关联方的蓄意阻挠行为。2024年下半年,房坚被相关附属公司要求卸任关键职位后,拒不履行交接义务,导致关键财务资料长期缺失,并在独立调查过程中多次阻挠集团聘请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调查机构获取财务账册。通过多方查找,最终在丰盛财务部及总裁助理办公室发现被隐匿的账册,部分凭证存在人为损毁痕迹。此前丰盛控股曾正式回函本集团否认其存有本集团相关附属公司贸易业务的相关财务资料,且在此后又再次回函确认做出否认的回复乃是丰盛控股董事会全体董事的意见。

在发现贸易业务的账目异常后,本集团立即实施一系列实质性的整改措施,包括暂停所有商品交易业务、加强合同、交付、现金流等控制、取消预付款项及信贷期、采用交单付现或货到付款政策、缩短库存持有期,以及进行贸易业务相关的管理层重组。

(五) 关于香港证监会对金至尊集团董事的法律程序
丰盛试图误导市场将本案件与金至尊案例相提并论。本集团需要明确指出,这两个案件在各个方面均存在根本性差异,在此提请市场专注于此案件本身的前因后果和发展动向,集团承诺将依法适时披露进展。

(六) 关于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的关系与合约
针对丰盛控股对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安维士”)业务的质疑,本集团作出如下澄清:

一、 南京安维士作为一个独立运营主体,本集团与南京安维士双方的业务往来严格遵循正常且独立协商的商业准则。作为同一个产业链的上下游,人才的流动属于正常商业现象。 本集团与其不是关联方,也不具有控制权。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胡吉春先生和执行董事胡曰明先生自始从未在南京安维士实质持有任何股份。南京安维士现为深圳市国资控股的企业。

二、 在本集团与南京安维士签署的多年期服务合约中,南京安维士对本集团每年投入运营的总数超过7000 台以上的风力发电齿轮箱,在五年保修期内以人民币1.75亿元的费用(折合每年费用为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维护、修理和保养的服务。该合约建立在市场化谈判程序的基础上,定价公允合理并符合整个行业的定价区间。此长期服务合同基于本集团的实际业务需求,合约条款平等互惠,充分体现了商业合作的真实性。

(七) 关于南京高速章程修改事宜
本集团声明,丰盛控股在公告中对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高速”)2024年9月章程修订的表述存在严重失实;其所谓失去控制权的说法不仅与事实不符,更曲解了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 南京高速的章程修订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修订旨在客观反映当前股权结构变化,确保所有股东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在丰盛控股的主导下,南京高速的股权结构已从最初的100%股东持股,变成目前多方持股的格局。 股权结构变更后,南高齿管理持股50.0233%,南京金鹰合计持股30.2108%,江苏瑞华合计持股11.1892%, 金湖酾福持股6.9767%,南京银行持股1.6%。此次修订回应新增股东南京金鹰和江苏瑞华的合理诉求,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内领先律师事务所已发出具正式法律意见,确认修订程序及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

二、 本集团通过多重机制保持对南京高速的有效控制。一方面,集团全资子公司南高齿管理持有南京高速50.02%的控股股权;另一方面,通过与员工持股平台金湖酾福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南高齿管理实际掌控董事会九席中的六席,即66.7%的投票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一家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发出具专业意见,确认本集团持续拥有对南京高速的控制权。

三、 丰盛控股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其在公告中所谓"失去绝对控制权"的表述暴露出丰盛以大股东的身份,完全漠视中传动作为一家独立上市公众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试图击穿中传动的董事会,直接干预及控制其子公司南京高速,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独立运作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所有股东负责,而非仅服务大股东利益。况且,丰盛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的年度业绩公告中,仍明确承认其对南京高速的控制权,这与对本集团的指控明显自相矛盾,其关于"南京高速可能随时不再作为本集团附属公司"的表述纯属虚假陈述,具有重大误导性。

本集团判断这次事件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嫌侵占本集团资产,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集团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全部责任,并对任何企图转移市场注意的误导性陈述作出适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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